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

法律小記

一般在電視看到涉及陪審團的審訊,都是刑事案件。查看司法機構網頁,才得悉死因裁判法庭的某些研訊也需要有陪審團裁斷。陪審團只須有5名成員,其中一位為陪審團主席,負責向死因裁判官宣讀陪審團的裁斷。死因裁判庭的研訊,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須確定︰
  • 死者的身份,包括出生地點,職業
  • 死者是如何,何時和在何處死亡
  • 根據《生死登記條例》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
  • 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

死因裁判庭的研訊的個案死因並不一定有可疑。有些長者可能因長期病患,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、財務或醫療作決定,家人可向監護委員會為長者申請監護令,監護委員會可能會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(家人或朋友)或官方監護人(社會福利署署長)。監護人亦可能獲授予法律權力替當事人處理限量的金錢,而現時的上限為每月港幣$12,000元。惟根據《死因裁判官條例》(第504章)規定,凡當事人於被收容監護期間死亡,死因裁判官須就該宗死亡個案進行研訊。有關研訊一般要傳召親屬、社署社工、主診醫生等作證,也可能呈上驗屍官的證供。